2018-11-22 15:18:06
關于印發《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8〕2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考試管理工作,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嚴肅工作紀律,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現予公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11月8日
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
從業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考試管理工作,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嚴肅工作紀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的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考試,是指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核發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業人員、建設職業技能人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
本辦法所稱應試人員,是指參加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考試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命題、審卷、監考、主考、巡考、考試系統操作、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承辦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
第四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依據準確。
第五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考試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北京市建筑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受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委托,負責從業人員考試具體實施工作?! ?/p>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考試的,不予考試,依法給予相應處理且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試。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ㄒ唬y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ǘ┙浱嵝讶圆话匆幎〞鴮?、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ㄈ┰诖痤}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ㄋ模┪丛谝幎ㄗ粎⒓涌荚?,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ㄎ澹┪从靡幎ǖ募?、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诳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ㄆ撸⒃嚲?、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ò耍┕室鈸p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考試用具(設備設施、器械)、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ň牛┪窗匆幎ㄊ褂每荚囅到y,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ㄊ┢渌麘斀o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考務與證書管理信息系統”,并在一年內不得參加行業各類從業人員考試:
?。ㄒ唬┮耘愿Q,交頭接耳,打手勢,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方式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ǘ┏謧卧?、變造證件和證明參加考試的;
?。ㄈ┍救穗x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ㄋ模┐ㄗ鞅谆蛘邊⑴c有組織作弊的;
?。ㄎ澹┐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荒陜壤塾嬋慰荚噲竺晒Φ粎⒓涌荚嚨?;
?。ㄆ撸├猛ㄓ嵐ぞ?、電子設備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ò耍┢渌楣澨貏e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ㄈ┩{、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ㄋ模┢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通過欺騙、賄賂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證書的,撤銷其證書,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在閱卷評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建筑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根據閱卷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是否為作弊:
?。ㄒ唬┩豢颇吭嚲泶鸢肝淖直硎?、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為雷同試卷;
?。ǘ┰诖痤}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ㄈ┰嚲砬昂笞鞔鸸P跡不一致的。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工作,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ㄒ唬┎粐栏裾莆請竺麠l件的;
?。ǘ┥米蕴崆翱荚囬_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ㄈ┥米詾閼嚾藛T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ㄋ模┨崾净蛘甙凳緫嚾藛T答卷的;
?。ㄎ澹┪礈蚀_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凑J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ㄆ撸┪磮绦谢乇苤贫鹊?;
?。ò耍┢渌话氵`紀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依法給予處理:
?。ㄒ唬┮蛎}、審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ǘ┮圆徽斒侄螀f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ㄈ┮蚴氃斐蓱嚾藛T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ㄋ模┥米詫⒃嚲?、試題信息、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ㄎ澹┕室鈸p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試題載體的;
?。└`取、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ㄆ撸┬孤犊紕諏嵤┕ぷ髦袘敱C苄畔⒌?;
?。ò耍┰谠u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ň牛┮蛟u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ㄊ┲甘够蛘呖v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ㄊ唬┍O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ㄊ┥米圆饐⑽撮_考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或者考試后已密封的試卷、試題載體、答題紙、答題卡的;
?。ㄊ├每荚嚬ぷ髦?,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ㄊ模┢渌麌乐剡`紀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或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按要求報送。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當進行暫留保管,并填寫清單。
第十六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試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試人員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對應試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并于5個工作日內回復。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出具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十七條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申訴或者勞動仲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一年內不得參加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各類從業人員考試的期限,應當按發生違規違紀行為之日起,按周年計算。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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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1月12日印發